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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高层次人才支持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03-01

各开发区、区县(市)党(工)委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高层次人才支持期评估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 州 市 财 政 局

                                2024年2月19日 



郑州市高层次人才支持期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管理,规范高层次人才评估工作,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郑聚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国家人才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认定的我市A类、B类、C类、D类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支持期评估目的是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激发高层次人才活力,规范引才育才工作经费使用,提升引才育才成效。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支持期评估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实用、注重实绩、突出实效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结合、当前成就与发展潜力并重、科学性与民主性统一。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支持期评估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估对象、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支持期为3年。对于发放引才育才工作经费的高层次人才,在支持期内实行年度考核备案与期末评估相结合的评估制度;对于不发放引才育才工作经费的高层次人才,在支持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备案。

第七条 对于发放引才育才工作经费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双评估”机制,既对高层次人才的德能表现和业绩成果进行评估,又对用人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引育工作情况和引才育才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高层次人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支持期内承担项目、科研成果、获奖荣誉、学术影响、团队建设、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益。

用人单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高层次人才引育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二是引才育才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实行备案制,纳入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报送单位年度考核表,由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于支持期内每年3月底前汇总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享受引才育才工作经费支持的用人单位需同时报送高层次人才引育工作情况报告。

第九条  期末评估在高层次人才支持期满后进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办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下发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期末评估工作通知,明确期末评估工作的时间安排、评估内容、工作流程、有关要求等事项。

(二)报送资料。收到期末评估工作通知后,高层次人才填报《郑州市高层次人才期末评估表》,简述个人支持期内的德能表现和业绩成果等情况,提供相关业绩贡献佐证材料;用人单位填报《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育情况期末评估报告》,说明高层次人才引育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引才育才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汇总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综合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办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走访考察、人才访谈、综合评分等方式,确定期末评估等次。

凡用人单位自愿放弃、未按时提交评估材料、评估材料不真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均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按以上程序确定合格等次名单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高层次人才引才育才工作经费。

第三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条 对于发放引才育才工作经费的高层次人才,期末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评估结果及时抄报各政策实施部门,作为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入库出库管理和享受相关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和服务保障待遇的依据。期末评估结果为“合格”等次的,继续享受相关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和服务保障待遇;期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依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和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期末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评估结果及时抄报各政策实施部门,作为拨付高层次人才引才育才工作经费的依据。期末评估结果为“合格”等次的,依程序拨付后续引才育才工作经费;期末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依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不再拨付后续引才育才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对于不发放引才育才工作经费的高层次人才,以用人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继续享受相关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待遇。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下一年暂停享受相关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待遇;待下一年年度考核合格后,恢复享受相关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待遇。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依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在支持期内贡献突出、取得重大荣誉、发挥突出领军作用的高层次人才,优先享受以下关爱激励政策:

    (一)推荐聘任为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特聘顾问。

    (二)推荐评选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和劳动模范。

    (三)推荐参加郑州市组织的人才培训交流活动。

    (四)推荐申报郑州市打造国家人才高地先进个人奖励。

    (五)推荐评选“郑州市优秀专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郑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及相关待遇,依法依规纳入个人或用人单位失信记录。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及引才育才工作经费的。

(二)丧失或违背其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三)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 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评估办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高层次人才评估工作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级责任制”。如发现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评估工作监督制度。期末评估应设置监督专员,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实行评估工作回避制度。凡是与评估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均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实行评估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数、名单、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并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依据原政策《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郑办〔2021〕4号)进行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原政策《郑州市高层次人才评估办法(试行)》(郑人社〔2021〕3号)继续执行。具体政策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